张韶涵判赔唱片公司67万。
艺人张韶涵2000年1月与青田音乐公司签约,约定到2006年9月前应录制完成10张国语演唱专辑,但可顺延至录完10张为止,后来青田将合约转给福懋音乐,发片进度却不如预期,9年来只发行6张专辑,张韶涵要求解约,反遭青田、福茂提告求偿未完成发片的损失共3400余万元。一审认为发片进度落后太多,艺人演艺生涯有限,张韶涵终止契约有理,判她仅须返还青田4万元演唱奖金。
2业者不服提上诉,高院今改判张须另赔福茂63万元。依据一审判决,张韶涵与青田闹翻后,青田指称对张韶涵投注大量金钱、人力、时间,训练她的体能、舞蹈、歌唱、仪态、台风、媒体应对,提升整体演艺能力,但张走红后却过河拆桥、利益独享、借词称病、不配合专辑灌录、广告代言、商演等;张则反批青田怠于处理经营她的演艺事业,漠视她的权益。法官认为双方信赖关係稀薄几乎瓦解,没必要硬要继续受合约拘束,此外,青田指称发片进度落后原因之一是张韶涵2008年后家庭负面新闻不断,影响形象,但法官认为双方合约约定平均每年发行2张至3张专辑,以完成10张专辑,但实际上在6年多合约期间只发了3张,之后又延长5年再发了3张,一共6张,差距显然过大,而艺人演艺生涯有限,实难强迫张韶涵继续受合约拘束,因此认定张韶涵终止合约有理。